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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如果犯錯

家長得去上課

ok

那麼

老師呢?

的確

家長要負大部分的責任

但是

有些時候也許不是家長的問題吧

學校呢?

如果全權由家長來負責孩子的教育

那麼

為何要有義務教育的規定?

只是解決教師的失業嗎?

在延長12年國教的同時

這點是否也要想清楚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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~以下摘自自由時報,100年12月10日,孩子重大違規 家長得去上課~

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「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明定未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,如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,學校應通知家長、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的人,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;如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,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家庭教育中心等機構、團體進行訪視。

教育部常務次長陳益興表示,教育不能僅限學校,家庭亦扮演重要角色,新的規定有助於當事人問題之解決;針對不便或難以主動配合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的人,提供「家庭教育服務到家」的服務模式,有主動服務的積極意義。

不切實際 教團批官員白目

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批評,立委和官員都不食人間煙火,不了解出狀況的孩子,多半是家庭有狀況、父母有狀況,且多半是弱勢家庭,以為像交通違規一樣,強制叫來上一上課、罵一罵,就可以解決孩子的違規行為。

謝國清表示,父母要請假上家庭教育輔導課,政府要給公假嗎?如果老闆不給假呢?父母不去上輔導課程,政府又如何能強制?如果父母是黑道呢?是地方角頭呢?會立這樣的法,只能說官員實在太白目。

家有小一生的劉爸爸則說,何謂重大違規,要定義清楚,且要有全國統一的標準,不能因人或因校而異,動輒得咎太寬鬆的定義會讓家長不服氣。

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說,原本要修的版本訂有罰則,家長不肯去上課就罰家長,老闆不讓家長去上課就罰老闆,但後來通過的版本拿掉罰則,所以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,無助於解決教師在教學現場遇到的困難。

該修正條文也將「失親教育」納入家庭教育範圍, 該法第十四條規定,主管機關除針對原規定的適婚男女外,也應提供未成年懷孕婦女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,以培養正確婚姻觀念,促進家庭美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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